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学工处资助管理中心 责编: 俞仁 作者: 秦瑞雪 发布时间:2020-10-10 浏览量:17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财教〔2014〕13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籍注册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统一划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学年内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本学年贫困生;

(五)留级生和跟班试读生当年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经学校核实有弄虚作假,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等条件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残疾、单亲、城镇双下岗、城市低保户以及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评定。申请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及各二级学院初评。每年9月30日前,本学年被认定为贫困生的学生向所在学院自愿提出申请,并递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各类相关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各二级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5天,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研究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广西教育厅存档。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发的资助资金后,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直接转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顶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六条 获资助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纪违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视情况停发其助学金。因入伍服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死亡等原因不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停发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因停发所结余的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八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回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要把助学金用在学习、生活上,不得用于大吃大喝、购买非日常学习生活用品,违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视情况停发尚未发放的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国家助学金档案,将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学生资金使用情况和计划使用情况等信息分年度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与原相关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