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桂职办 责编: 人事处 作者: 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4-12-11 浏览量:1125

 

 

 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必须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能力,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上有创新或突破,是本学科某一领域的学术骨干;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内容、重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主持完成重要的社会经济发展研究课题;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已为有关部门所采纳,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出版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论文,形成学科优势,在同行中有较高声望;指导和培养过硕士以上研究生或中、初级研究人员;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二、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授予权高校的申报者未满45周岁,其他高校的申报者未满40周岁,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达到其中之一项:

(一)主持国家级项目(课题)。

(二)参与完成国家级项目(课题)(排名前三),且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二档以上。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四)主持省部级项目(课题),且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二档以上。

(五)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一档1项、或二档2项以上。

(六)主持完成研究经费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

二、担任过1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研究生必修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三、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或艺术创作工作,取得多项研究成果,公开出版、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撰写过有较大社会价值的决策咨询报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提交发表出版的专著、论文或者为省、市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所采用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此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一项:

一、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或者获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者获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等省级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二)。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者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三、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作为执笔人撰写决策咨询研究报告2份,均为省、市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所采用,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出版或发表学术成果15万字以上,其中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成果须占50%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独著)1部,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合著1部,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

二、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专业译著1部(汉字15万字以上),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

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篇,其中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

四、艺术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且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提交高水平的艺术创作作品6件(该作品须公开发表或参加过省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

1.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二);或获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二);或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等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二)。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者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二)、或一等奖(排名第一)。

3.任现职以来,新增主持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4.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1.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或获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七);或者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二);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获全国性艺术展演二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专业性艺术展演一等奖以上。

2.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评为良好以上;或主持完成经费总量不低于10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3.在公开发行的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5篇(或2部);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增加高水平艺术创作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参加过省部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并获奖,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二、作为引进的海外人才,取得博士学位,具有国外高校、专业科研机构或企业连续3年以上的研究工作经历,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第一完成人),经引进人才高校委托区外“985”高校3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

三、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当前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职办〔2008〕1号)要求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经引进人才学校委托区外“985”高校3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

(二)在所研究的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经所在学校委托国内外2名以上同行院士确认,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副研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具备本学科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开发研究上有创新或突破,了解本学科领域的研究内容、重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参与重要的社会经济发展课题研究;研究成果为有关部门所采纳,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有培养或指导青年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二)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三)国家机关分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授予权高校的申报者未满40周岁,其他高校的申报者未满35周岁,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达到其中之一项:

(一)参与国家级项目。

(二)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五)。

(三)主持完成市厅级二档以上科研项目。

(四)主持完成研究经费单项在5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

二、指导过青年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研究生学习。

三、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或艺术创作工作,取得多项研究成果,公开出版、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撰写过有较大社会价值的决策咨询报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提交发表出版的专著、论文或者为省、市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所采用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此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一项:
一、获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或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1项(排名前五)、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三等奖1项(排名第一)。

二、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作为执笔人撰写决策咨询研究报告,为省、市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所采用,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出版或发表学术成果10万字以上,其中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成果须占30%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独著)1部,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合著1部,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公开出版专业译著1部,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汉字10万字以上),并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论文,其中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四、艺术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著作1部,且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提交高水平的艺术创作作品5件(该作品须公开发表或参加过省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
(一)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三)。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三)。

(三)任现职以来,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一)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第一)或2项(排名前三);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二等奖1项(排名第一)或2项(排名前二)以上。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经费总量不低于5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

(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4篇(或1部);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增加高水平艺术创作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二等奖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具有系统扎实的本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掌握必要的专业研究资料,能较好的综合整理研究资料,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或独立发表学术论文;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研究工作,并撰写部分或阶段性的研究成果报告。

二、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提交有学术价值的或实践意义的论文或研究成果。
  二、参与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

三、艺术类专业人员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提交有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奖)。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的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科研项目(课题)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或任务书)依据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依据(或任务书)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A类以上项目)。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市的党委、政府下达的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B类项目及以下);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其中,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一档:获得财政经费支持自然科学类5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2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或自筹经费10万元以上的项目(课题);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二档:获得财政经费支持自然科学类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自筹经费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项目(课题);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三档:获得财政经费支持自然科学类2万元以下、社会科学类1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课题),自筹经费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项目(课题)。

上述各级别科研项目(课题)均需要有经费支持,均需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经费到校证明为准。财政经费支持均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四、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省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省级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或是由省级以上各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

五、艺术类专业奖项

(一)国家级艺术类专业奖项,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国家级人民团体等颁发的“五个一工程”、“文华奖”、“荷花奖”、“梅花奖”、“金钟奖”、“百花奖”、“华表奖”、“金鸡奖”、“金鹰奖”、“中国戏剧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中国戏剧梅花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等全国性艺术专业比赛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二)省部级艺术类专业奖项,指国家文化部举办的各类专业艺术比赛颁发的奖项;或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铜鼓奖”、“桂花奖”、“全区戏剧展演比赛奖”、“全区音乐舞蹈比赛奖”、“全区美术展览比赛”等专业艺术比赛活动的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六、著作、论文

(一)“著作”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合著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3万字以上)或编著、教材(10万字以上)、个人艺术创作作品集(美术、设计作品60幅以上;交响乐2部以上;作曲30首以上;原创舞蹈编导作品8个以上)。

(二)“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七、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在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公开发表,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提供的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增刊除外。

八、决策咨询报告要求:必须为市厅级以上党政部门、国家大中型企业所采纳,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九、本条件中相关佐证材料要求

(一)担任过研究生导师,须提供学校聘用证明;讲授研究生必修课程,须提供研究生管理部门认定的教师课表;指导过中、初级或青年研究人员,须提供学校证明及考核材料。

(二)科研项目(课题)主持完成,须提供结题(验收)证书或通过鉴定证明。科研项目(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供相关成果材料。

(三)各种奖励认证,须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非政府部门授予的奖项还须提供评比通知。

十、涉嫌违纪违法,被司法、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期间申报并获得评审通过的人员暂不给以下文确认,待有关部门作出定论后,如无违纪违法行为,则下文确认;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受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则取消评审结果。

十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凡冠有“以下”者,不含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