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10 浏览量:1619
北艺发(2019)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査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办理流程见《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关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复学、退学手续的管理规定》(北艺教发(2019)5号)。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一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査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 条新生入学后,应在3个月内接受学校复査,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査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为其办理休学手续。在休学期内经治疗病情康复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初,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査合格后,随同下一年度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査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两周内注册,否则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姓名、年龄、籍贯等个人信息均以录取名册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如需修改更改个人信息,需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笔试、口试等,文化课、主干基础课一般采取闭卷考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等由各教研室提出,所在二级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考查方式根据学生的考勤、作业、课堂表现、学习任务完成情况、实习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
根据课程性质不同,各科总成绩的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考査成绩等,二者所占比例应在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该课成绩的具体评定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班主任核实、二级学院核准后报教务处审批,申请未准或擅自缺席考试皆以旷考处理,该次考试以“0”分记,在成绩单中标注为“旷考”。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公共文化课程(含语文、英语、思政、史论、计算机、体育等)、非实操类专业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补考不允许申请缓考。没有参加当次补考的、补考成绩不合格的学生,须参加课程重修。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申请重修相应课程:
(一)缓考、补考不合格的;
(二)修读专业课程(实操类)成绩评定不及格的;
(三)有无故旷考或考核违规的课程,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不予参加补考的;请假、缺课达该课程三分之一学时,不予参加期末考核的;
(四)凡课程规定的作业、实验缺量达三分之一或有一半不合格,该门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论处的;
(五)对本人成绩不理想的。
第二十一条 重修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成绩无效。同一门课程只能获得一次学分。
重修课程学分按照本专业本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里的课程学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违反其他考试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在成绩单中标注为“违纪”或“作弊”,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后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详见《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北艺办(2014)39号)。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都必须出具学生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并遵守《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考场规则》(北艺办(2014)36号)。
第二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升级、跳级、留级、降级
第三十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学生提前修满下一学年的学分,允许申请跳级。申请跳级学生必须在春季期期末考试周的前二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新学年编入上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自愿留级者,允许留级;累计不及格科目(含经补考、重修后)达五门课程者,应予留级;因学习困难、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申请留(降)级学生必须在春季期期末考试周的前二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新学年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亦可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转专业。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北艺发(2017)34号)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转学的具体规定及程序按《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北艺报(2019)62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拟转学学生必须准备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原件,广西区内高校之间转学的需报一式四份,跨省转学的需报一式五份;
(二)有该生姓名及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原始录取简表一份,该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证明一份,表现鉴定书原件一份;
(三)说明转学理由的材料原件一份:因病要求转学的,要有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及由学生家庭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相关作证材料。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制一般为专科3年,本科4年,建筑学专业(本科)5年,专科起点本科专科3年、本科2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执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3-6年,学制为5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47年。本科生按学分制管理,专科生按学年制管理。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弹性学习年限内。
学生因除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均计入弹性学习年限内。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而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弹性学习年限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者
(二)请病假、事假时间占一学期(包括法定节假日)1/3以上者:
(三)因创业需要休学者;
(四)校长办公会讨论认为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方可休学。校长办公会认为必须休学者,由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三十九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条 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体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病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于休学(含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参加校内考试。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累计不及格科目达七门课程以上者(不含体育、军训课)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査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同意其退学。其他退学情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材料,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呈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务处领取学籍异动(退学)手续单,并持学籍异动(退学)手续单,到学校各有关部门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三)退学或其他原因肄业离校的学生,学校将其在校学过的课程成绩分学期填好成绩单,
送交学生工作处归入本人档案。
(四)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含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六)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七)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或转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书》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参考《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提前与延期毕业管理办法(试行)》(北艺发(2017)41号)。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思想品德考核不及格的。
第四十九条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毕业要求,准予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一条学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将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五十六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心理障碍及精神疾病(含过往病史)情况的,有主动告知学校的义务,并出示相关的病历或诊断书。若有不适合在校上学的情况,可休学待病情好转再继续完成学业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或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乱社会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算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
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信息;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复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査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査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认为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修订后施行。原《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8版)同时废止。本规定与国家相关文件冲突时以国家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