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修订)

责编: 发布时间:2021-05-24 浏览量:1503
北艺教发〔2021〕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有关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和电子注册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学历证书管理制度,维护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学校、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和专业学院三级管理。管理工作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各专业学院负责,学历证书管理部门统筹监督,学校领导。
  第三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制度,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后方予承认和保护。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均要按要求到教育部注册。
第二章 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及专业学院的责任
  第四条 学历证书管理与注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人制度。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管理与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按目标管理和责任人制度要求,将工作内容和职责分解到人,建立健全学历证书和注册工作责任人制度。
  第五条 我校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在学校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和广西教育厅关于学历证书管理和注册要求,组织各专业学院进行学历证书注册资格审核与报送,负责信息数据采集、汇总、保存和报送,空白证书的采购、保管,学历证书的设计、打印和补证,学历证书查询和注册资格的公布等环节的工作。
  第六条 学历证书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学历证书注册手续,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范的格式和标准向广西教育厅报送学历证书注册数据,并提供必要的辅助证明材料,包括录取名册、经批准后执行的学籍管理变动情况等。
  第七条 学历证书内容和电子注册数据须按规定要求填报,并与招生录取数据资料相符。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与学历证书和注册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相一致的管理运作模式和监督机制。学历证书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监督学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对在正常情况下发生以下情况的,应负全部责任:
  (一)没有提前组织专业学院进行学历证书资格审核;
  (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注册数据与专业学院审核、上报的名单(数据)不一致;
  (三)不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规定打印学历证书;
  (四)学历证书内容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不一致;
  (五)不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广西教育厅报送学历证书注册数据。
  第十条 各专业学院在学校领导和学历证书管理部门监督下,负责所在专业学院学生成绩的管理,根据学校和证书管理部门的要求,审核本单位毕业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并按时向学历证书管理部门上报审核结果、名单和数据,审核学历证书的信息数据。按照规定负责发放学历证书。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院对在正常情况下发生以下情况的,各专业学院相关人员应负全部责任:
  (一)在新生报到、注册期限内不按规定审核入学新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专业等学籍信息,上报的学生个人学历数据信息有误差;
  (二)课程和实践环节教学承担单位不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学生成绩或鉴定意见,延误学历证书资格审核;
  (三)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录入学生缓考、重考和重修课程考试成绩,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审核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并向学历管理部门报送学历电子注册数据;
  (四)延误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的学历证书颁发或漏报学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
  (五)漏发、错发学历证书。
  (六)不按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发放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或单位对在正常情况下发生以下情况的,应负全部责任:
  (一)为获取学历证书注册,伪造或提供不实证明材料;擅自改动与学历证书资格相关数据;
  (二)给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三)无正当理由扣留学生的学历证书;
  (四)为修改教育部下发的高考录取信息资料获取学籍电子注册,伪造或提供不实证明材料。
  第三章 学历证书种类和颁证要求
  第十三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颁发学历证书的对象仅限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将发放结业证书。结业后可申请重修所缺课程(包括毕业设计),在修业年限内考试合格并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学生办理肄业后不能回校换发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遗失学历证书,学校不予补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学历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第十八条 经广西教育厅核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合格后,学历证书管理部门按照实毕业生数,根据教育厅关于学历证书内容及填写规范要求统一打印学历证书。
  第十九条 由各专业学院协助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办理在学历证书上加盖钢印、院公章、院长印章,并指定专人到学历证书管理部门领取学历证书,负责所在专业学院毕(结)业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五章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包括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类。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电子数据报广西教育厅注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应于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前根据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要求的数据格式向教育厅报送预计毕业学生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在报送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的同时,对学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汇总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应根据广西教育厅核准的数据打印和颁发学历证书,并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送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和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数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