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责编: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量:2152
北艺教发〔202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按照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对应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学位评定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的学位评定工作,其人选由二级学院推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全校学位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并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按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五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艺术类专业学生,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以上;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含)以上。或艺术类学生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非艺术类学生不低于1.6)并在校期间取得以下突出成绩之一的:
  1.参加国家级专业比赛、展览获奖或入围、入选者;
  2.获省级专业比赛或展览获三等奖以上者(含三等奖);
  3.获学校举办的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者(含二等奖);
  4.获国家发明专利(专利授权人单位必须注明是“北海艺术设计学院”,专利人发明人排名前三位以内);
  5.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独著);以上国家级和省级的界定以学校科研处确定的标准为依据。
  6.在某专业领域内或创新创业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经有关专家鉴定和学校确认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
  (二)已获得毕业资格,但未达到第五条所列条件者;
  (三)其它不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者。
  第七条 在校期间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非艺术类专业为1.8)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低于70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领取毕业证后申请重修部分课程或重修毕业论文(设计),经重修后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补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与撤销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务处对全校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将初审情况反馈到各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对毕业生进行复核,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做出不授、补授学士学位的建议,经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会议表决,并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部门盖章后,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办公室对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的评定结果进行再次复核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并提请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学校学位办公室向学位委员会报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情况,委员们全面评定申请者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后,学校对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复查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条 学校向未被提出异议和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落款时间为学校学位委员会同意授予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按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的要求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已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的毕业生,如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的行为的,经核查确认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并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作出的学位授予或不授予以及补授或撤销等决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且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进行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北艺〔20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