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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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保证课堂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高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高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应贯彻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第三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课堂教学中须遵守师德规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着装得体,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
第四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管理职责,维护课堂秩序。对学生上课打瞌睡、吃东西、玩手机等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者,及时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反映,二级学院(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教师。
第五条 教师应严格考勤,并主动联系班级考勤人员做好考勤工作。教师可根据学生的数量、教学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勤,对旷课、迟到、早退情况要如实记载,考勤结果将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对于出勤率较低或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班级,任课教师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二级学院(部)。
第六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等教学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课、下课等,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或提前下课。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教师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言辞中不得掺杂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语,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做到教学文件齐全。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削减课时。
第八条 教师在开课之初,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课堂纪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及学校规定人员的听课检查,接受学校相关教学部门安排的教学质量检查。
第十条 教师不得以播放影视片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若确实需要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教师亦不得离开教学现场。
第十一条 使用多媒体教学时,教师课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多媒体设备的操作规程。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坚持用其他方式讲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设备问题。
第十二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课堂教学的教学准备、讲授要求、辅导答疑、布置作业等其他各类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一般应提前五分钟到达上课教室。不得迟到(15分钟内计迟到)、早退或旷课(15分钟以上计旷课),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学生言行举止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衣着应整洁得体,不得穿背心、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裙、非制式短裤等过于暴露服装进入教室;禁止穿拖鞋、赤脚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及将食物带进教室;杜绝在课堂内睡觉或谈笑喧哗。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关闭手机等通信及娱乐设备,保持教室肃静,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当堂授课教师的同意。如使用手机及通信设备进行答题,应严格控制使用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第十六条 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回答问题时应起立。上课过程中,学生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确需提问题时,应在座位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
第十七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相关院(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等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课前和课间休息时,学生要轮流值日擦拭黑板,保持黑板清洁。学生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废弃物等。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合理进行预习、复习,认真完成作业。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不得挪动、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加大教学质量监控力度,保证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相关学院(部)及管理部门的人员、教师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参加听课。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应制定课堂教学督查方案,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学校教学督导组织对各学院(部)课堂督查情况及督查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课堂教学的管理。若有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根据《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北艺教发〔2021〕47号)给予教学事故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