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来源:学工处学生事务管理中心
责编: 俞仁
发布时间: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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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学生学先进、争先进、赶超先进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评选奖励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它方面表现突出,能遵照国家规定,按时缴交、不无故拖欠学费者,依据本条例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生设立以下奖项:
(一)三好学生奖;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
(三)优秀寝室长奖;
(四)优秀团员奖;
(五)优秀共青团干部奖;
(六)优秀毕业生奖。
第五条 学校对获得以上奖项的学生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布喜报;
(四)颁发证书或奖状;
(五)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获三好学生奖励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思想积极上进;热心为集体和他人服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文明行为习惯,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学习努力,学风严谨,热爱所学专业,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能力与创新精神,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早操出勤好,体育成绩达标,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三)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与寝室公约,积极参与宿舍自我管理,无违规违纪记录。
第七条 获优秀学生干部奖励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道德素质优秀;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三)担任学校、二级学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能担当学生干部的职责,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四)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与寝室公约,积极参与宿舍自我管理,积极支持宿管委工作,无违规违纪记录。
第八条 获优秀寝室长奖励条件
(一)关心、团结同学,乐于为同学服务,能对自己的岗位职责认识到位,切实发挥寝室长在宿舍管理的重要作用,受到同学的信任和拥护;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能很好地平衡宿舍成员关系,宿舍氛围融洽;模范遵守宿舍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寝室长应有的职责,对工作热情、积极、主动,能充当老师、宿管员的得力助手;
(二)所在寝室在宿风、纪律、安全和卫生方面表现良好。能主动督促寝室成员按照学校的教学时间上课和就寝,形成良好的时间观念;
(三)节约环境资源,引导寝室成员做好资源节约和寝室卫生,帮助寝室成员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
(四)按公寓管理规定凡是出现夜不归宿、喝酒、乱拉电网线、赌博、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行为者并被学校批评的,将不予参评优秀寝室长。
第九条 获优秀团员奖励条件
(一)优秀团员奖授予对象为已加入中国共青团的学生;
(二)热爱祖国,坚决拥护党中央,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品德高尚;勤于学习,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在学习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的义务,积极参与团的活动;
(五)保持团员先进性,能够深入同学群众,热心帮助同学进步,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获优秀共青团干部奖励条件
(一)优秀共青团干部奖授予对象为已加入中国共青团并在团内担任干部的学生;
(二)热爱祖国,坚决拥护党中央,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四)担任学校(二级学院、系、班级)团干部,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勤奋工作、锐意创新,深入同学,狠抓落实、密切联系同学,竭诚服务同学;
(五)坚决执行团委所做指示和决议,积极参与开展团日活动、青年志愿者行动等工作中表现突出;在团的岗位上勤奋工作,锐意进取,作风扎实,成绩显著。
第十一条 获优秀毕业生奖励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上进。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尊敬老师、团结同学;
(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记录;
(三)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系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表现突出,获得学校或院级以上颁发的荣誉奖;
(四)崇尚科学,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体育成绩合格;
(五)能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并依据自己的特长,积极投身国家建设。
第十二条 学生行为表现突出,有先进事迹,应予以表彰褒奖的,由学校决定给予相应的其他单项奖励。
第十三条 上述获奖条件中,残疾学生或经体育教学部、教务处批准免修体育课的学生不受体育成绩限制。
第十四条 上述获奖条件中,同等条件下,在校期间通过大学英语(本科四级)及全国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一个职业资格认证、获省级及以上竞赛奖项者优先推荐。
第四章 奖励评审机构、程序和奖励方法
第十五条 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寝室长奖、优秀团员奖、优秀共青团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由各二级学院评选,送学生工作处或团委组织审核。
第十六条 各项奖励的比例
(一)学校三好学生,不超过全院学生总数3%;
(二)学校优秀学生干部和学校优秀寝室长,不超过相应级别学生干部总数的10%;
(三)优秀团员,不超过全院团员总数3%;
(四)学校优秀共青团干部,不超共青团干部总数的15%;
(五)学校优秀毕业,不超过毕业生总数5%。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进行参评:
(一)评选学年度里,严重违纪,受纪律处分,或受学校书面通报批评者(含学生工作处书面通报批评);
(二)党团组织、学生会、班委会交给的工作拒绝接受者;
(三)不经学校同意,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者。
第十八条 奖励评审办法
(一)在认真进行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经学生所在各班级、团支部、二级学院按要求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最后由组织实施机构审核报学校批准,由学校作出奖励决定;
(二)在院级奖励基础上,优先推荐特别优秀的获奖者作为更高级别的奖励获得者;(三)评审工作一般在学期初或学年初进行。情况特殊者依实际情况而定;
(四)评审结果要在学校内公示三天。
第十九条 奖励方法
(一)各项奖励应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或奖品(或奖金),公布全校表彰;
(二)获奖学生事迹材料记入本人档案,重大获奖者同时向获奖学生家庭及原毕业中学发喜报。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工作处。
(注:职业资格认证是指学校组织参加的职业或技能专项认证,目前学校组织的此类考证有:NACG认证、Adobe认证、Autodesk认证、服装设计定制工等,如有增加以教务处公告为准)。